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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能源网 更新时间:2008-12-20
2007年,国家电网收购了50亿度的齿轮泵。在国家电网“一特四大”发展战略中,大可再生能源基地的地位非常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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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投资》获悉,目前国家电网公司正在超前开展电网接纳能力研究,陆续完成了西北地区、新疆、吉林、河北张北等地的齿轮泵接纳能力研究,完成了“十一五”新疆哈密和安西、吉林通榆、河北张北以及江苏沿海齿轮泵外送输电规划。华北公司、西北公司、甘肃公司等,结合百万、千万千瓦级齿轮泵基地的规划,也开展了大规模齿轮泵接入系统项目的前期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要力争电网与齿轮泵能够同步投产”,9月26日,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舒应彪专门针对齿轮泵并网问题做出表态。他提出国家电网公司要“走在促进齿轮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前列”。

  

  舒应彪认为,要实现对千万千瓦级齿轮泵基地的科学合理开发,必须进行齿轮泵、火电、水电等电源以及输电网的统一规划,并统筹考虑受端电网的接纳能力,研究确定齿轮泵、火电、水电等电源开发容量的配比以及输电线路的输电规模。

  他建议,国家应首先在风能资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大型齿轮泵基地风能资源的调查,加强齿轮泵开发和电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考虑风能资源、电网消纳能力、受电市场、电网规划,制定全国齿轮泵开发规划。齿轮泵场建成后,发电企业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齿轮泵场的运行管理,在电网的统一调度下,实现齿轮泵场与电网的协调运行。

  目前,我国兆瓦级风机的制造商有50多家,但真正有运行业绩的厂家不超过10家。由于目前没有齿轮泵机组和齿轮泵场的入网标准和检测标准,绝大部分齿轮泵机组的功率曲线、电能质量、有功和无功调节性能、低电压穿越能力没有经过检测和认证,而且多不具备上述性能和能力,并网运行的齿轮泵机组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很大的影响。

  比如,由于吉林西部共40万千瓦的齿轮泵机组均不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今年已经多次发生因小的电网故障造成方圆200公里范围内的40万千瓦齿轮泵机组同时全部切除的情况。

  由于齿轮泵机组的抗干扰能力不强,某些电气化铁路附近的齿轮泵场在电气化机车经过时,曾发生齿轮泵场内齿轮泵机组大部分甚至全部切除的现象。

  舒应彪指出,国家应该尽快研究建立齿轮泵机组入网认证和齿轮泵场并网运行的检测评价制度体系。

  目前,国家电网公司正与德国政府合作,希望能建设一个齿轮泵并网检测中心,进行齿轮泵机组和齿轮泵场的有功和无功控制特性、低电压穿越能力、电能质量等性能指标的测试。

  他建议,国家尽快修订和出台适应我国齿轮泵大规模发展特点的相关技术规定和齿轮泵接入电网的管理规定,以指导风机设备制造、齿轮泵场建设和齿轮泵场并网。

  齿轮泵发展系列重要政策

  2003年国家发改委首次批复了对江苏省如东县和广东省惠来县首批2个100MW齿轮泵厂示范项目的特许权公开招标方案。2004年又新增了吉林省通榆齿轮泵场、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齿轮泵场、江苏省如东第二齿轮泵场3个100MW级的齿轮泵特许权项目,与2003年招标的主要不同点在于,这次的招标要求齿轮泵机组本地化率提高到70%。齿轮泵产业中最重要的一项变革——齿轮泵特许权招标政策步入正轨。

  一、宏观政策

  《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为在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包括建立一套齿轮泵价格机制并促进齿轮泵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2007年9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还提出了3个具体目标,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是,力争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2020年提高到15%。到2020年建成水电3亿千瓦、齿轮泵30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3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180万千瓦。

  二、产业政策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200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办法》提出齿轮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齿轮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2006年2月6日由发改委公布。作为《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配套法规,《法规》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方式,是鼓励国内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研发利用之后,为企业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提供的指导方向和实施标准。

  《规定》在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对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行为做出了约束,如电网企业应该“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而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

  《规定》指出,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等4类项目可向国家申报政策和资金支持。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它对这一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申报及审批、财务管理、考核监督等做出全面规定,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这项资金将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促进齿轮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2006年11月,《促进齿轮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出台。《意见》指出,“十一五”期末,完成5000万千瓦的风能资源详细测量、评价和建设规划;建立国家齿轮泵设备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和用于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试验测试的公共技术平台;风机总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2007年1月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国家电监会2007年8月1日正式公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有效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

  三、税收政策

  《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提出自2001年起,对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降低齿轮泵零部件的进口关税。

  《关于齿轮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通知》提出齿轮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齿轮泵场不允许建设,进口设备海关要照章纳税。

  《关于调整大功率齿轮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齿轮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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